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349號
原 告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輝
原告與被告陳天賜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貳佰貳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