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4年度,1349號
SJEV,104,重簡,1349,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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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349號
原   告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輝
原告與被告陳天賜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貳佰貳拾陸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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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新國際洋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