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重簡易庭(刑事),重秩聲字,104年度,12號
SJEM,104,重秩聲,12,201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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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重秩聲字第12號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聲明異議人 林佶陞
即受處分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於104年9月15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莊
刑字第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之行為,而處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罰鍰: (一)時間:民國104年9月14日16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00號內。 (三)行為:以麻將骰子為賭具賭博財物,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4條所規定之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 賭場所,賭博財物之行為。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伊並未參與賭博,亦未在警方所認定之 賭場內查獲,且伊不知查獲地點為賭場,僅去查獲地點附近 運動爬山,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 。又本法第84條所稱職業賭博場所,係指具有營利性之賭博 場所而言,復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3條所 所明定。經查,證人即賭場負責人梁哲豪於警詢時證稱:「 (問:警方告知,警方於現場(新北市○○區○○里0鄰○ ○○○00號)查獲……林佶陞(55.10.10、Z000000000)… 等15人,該15人是否於現場賭博財物?)答:是在現場準備 要開始賭博。」、「(問:該賭場以何方式做為賭具?如何 把玩?如何輸贏?)答:麻將玩推筒子(40張),由莊家與 賭客比大小,大家輪流當莊家比大小,每人拿2張麻將,將2 張點數加起來比大小,最小賭注1000元開始下注,最大5萬 元為限。」;證人即該賭場把風人員盧志偉證稱:「(問: 警方告知,警方於現場(新北市○○區○○里0鄰○○○○ 00號)查獲……林佶陞(55.10.10、Z000000000)…等15人 ,該15人是否於現場賭博財物?)答:我只知道他們是進去 裡面要賭博的。」,而在現場參與賭博之賭客即證人王松傑 於警詢時亦證稱:「(問:警方於104年9月14日16時50分, 至新北市○○區○○里0鄰○○○○00號查緝賭博案時,你



是否在場?現場查獲何物?當時你正在做何事?還有何人在 場(請敘述認識之人名字)?)答:我當時有在場。我不知 道現場查扣何物。我當時在房子外面,準備要去賭博。現場 有10幾人,但是我不認識。當時外面約有4、5人,裡面有10 幾人,外面有聊天,裡面則在賭博。」、「(問:警方告知 ,警方於現場(新北市○○區○○里0鄰○○○○00號)查 獲……林佶陞(55.10.10、Z000000000)……等15人,該15 人是否於現場賭博財物?)答:經我當場指認,當時我跟許 黃秀琴、黃世招、李典臻在外面聊天,其餘的人都在房子裡 面賭博。」等語,此有渠等調查筆錄附卷可稽,參酌證人即 賭場負責人及現場參與賭博之賭客與異議人間素無閒隙,亦 無仇怨,衡情斷無設詞誣陷之理,是其等人之證詞洵堪採信 。此外,現場復查獲麻將1顆、骰子5顆、卡片籌碼(面額 1,000元)32張、人名夾子9個、計算機1臺、無線電1支、監 視器主機1臺、監視器螢幕1臺、監視器鏡頭3個等物扣案為 證(參見卷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足見該職業賭場裝設監視器係供把風人員遙控通知賭場 內之人員,做為警報之用,堪認留滯賭場內之人均係以賭博 之目的,始至該職業賭場。參以在賭場裏賭博之型態本來就 屬動態過程,可能持續賭博,亦可能間歇參與賭博;可能先 觀望再下場賭博,亦可能已輸光後在旁觀看;可能原參與賭 博,於警方到來時恰好暫歇或停歇,諸種情況不一而足。而 異議人既係以賭博之目的進入賭場並滯留其內,除非其確能 舉證自己之在場與賭博無關,否則其在場之事實,已足認與 公共秩序之維護與社會安寧有影響。移送機關據以認定其有 參與賭博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於採證法則上並無何 明顯違誤。異議人空言否認賭博行為,尚難採認,其異議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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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