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6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曼綾核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1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5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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