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款項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4年度,622號
FSEV,104,鳳補,622,201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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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622號
原   告 廖心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清償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其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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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