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560號
原 告 莊昭陽
被 告 陳富雄
莊恳明
莊恳雄
莊瑞
莊榮
莊清
莊恳祿
李何麗玉
莊昭泰
陳世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富雄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62
7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5,500 元×面積(306.46+409.69+40
8.31+408.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0 分之8 =449,627.2 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