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軒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沛綝
訴訟代理人 陳肇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325 元,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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