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
被 告 洪瑞錦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鳳小字第603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 年9 月11日上午10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8日上
午10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李燕枝
通 譯 吳秋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李燕枝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80元
合計 1,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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