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勞小字,104年度,4號
FSEV,104,鳳勞小,4,2015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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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勞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施文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佛光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普門高級中學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2,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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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