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英世 局長
訴訟代理人 張獻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世雄(王李素梅之承受訴訟人)間綜
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
1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
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
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