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1646號
KSEV,104,雄補,1646,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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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646號
原   告 張銀湖
被   告 吳春梅
      羅惠鶯
      羅文章
      羅惠芬
      羅文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600元(即
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課稅現值),
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
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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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