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4年度,1584號
KSEV,104,雄補,1584,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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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584號
原   告 許朝欽
被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000 元,應徵第
1 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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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