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周志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旅遊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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