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216號
原 告 阮氏會
阮氏璧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淑滿即和信養護中心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
關規定計徵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24,83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惟本
件原告請求之金額均為工資及加班費,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
判費2,430 元之二分之一,是本件原告應繳裁判費1,215 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