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竹秩字第一二號
移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
十竹市警二分刑字第一○四五○號移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右列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一月七日凌晨三時許。 (二)地點:新竹市○○路二三巷七號二一○室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四)查獲時間、地點:上開時地。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嫖客曹國棟於警訊中之供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 美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饒 興 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