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月安然
聲 請 人 梁嘉偉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月吳鸞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顏明全等間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24,
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
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