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馬簡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侑庭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速偵字第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侑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辛侑庭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於民 國103年1月15日執行完畢,此次於104年6月10日再犯本件毀 損他人物品、妨害公務執行等犯行,係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論以累犯,加重其刑。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 用法條,除前開應補充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4條、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