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馬公簡易庭(刑事),馬秩字,104年度,9號
MKEM,104,馬秩,9,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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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馬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
被移送人  范齊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4年7月30日以馬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齊昌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范齊昌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4年6月26日14時許。
㈡地點:澎湖縣馬公市○○路0號地下1樓(○○○○卡拉OK) 。
㈢行為:范齊昌酒後與被害人沈○○發生爭執,過程中雙方相 互推擠拉扯時,范齊昌出拳揮打、腳踹沈○○,以此方式加 暴行於沈○○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㈠被移送人范齊昌於警詢時否認有加暴行於人之非行,並供稱 :「我沒有毆打,只有用手拉扯推擠沈○○而已」、「(沈 ○○之傷勢)不是我造成的」、「『阿玉』有跟我說他有看 到沈○○喝醉要離開○○○○卡拉OK時,因為摔倒從樓梯掉 下去,沈○○的傷勢可能是因此跌倒造成的」(見警卷第2 頁反面、第3頁正面)。
㈡被害人沈○○於警詢時供述:「他(范齊昌)是握拳毆打我 成傷」,並表示不對被移送人提起告訴(見警卷第6頁正面 )。
㈢證人林○○於警詢時指述:「、、那天范齊昌就是因為被沈 ○○打臉頰,我跟范齊昌就叫沈○○別再喝了,快點回家, 在這過程當中沈○○范齊昌有拉扯推擠的動作」、「那時 候雙方都沒有受傷」、「、、沈○○之後要離開香水百合卡 拉OK時,我有看到沈○○從樓梯跌落下來,我猜想沈○○的 傷勢可能是因此跌倒造成的。沈○○從樓梯跌落下來時,我 還有叫香水百合卡拉OK的老闆娘幫忙拿衛生紙擦拭沈○ ○頭上的傷口」。(見警卷第9頁反面、第10頁正面) ㈣沈○○受傷照片3張、現場照片3張、香水百合卡拉OK監錄器 翻拍照片4張、刑案現場平面圖、沈○○傷勢之診斷證明書 。
㈤○○○○卡拉OK監視錄影器翻拍影片光碟(經檢視光碟後確 認范齊昌確有毆打、腳踹沈○○之行為)。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移送 人范齊昌於上揭時、地,攻擊被害人沈○○之傷害行為,亦 屬加暴行於人之態樣,要無疑義;且其攻擊之地點係屬公眾 場所,其攻擊被害人之行為,亦對於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 成相當程度之危害。又被害人沈○○於警詢時表示不對被移 送人提告訴(見警卷第6頁),則被移送人無再因同一事件 遭受刑事處罰之可能,故無一事二罰之虞。是核被移送人范 齊昌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 之非行。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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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