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367號
原 告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許俊美
送達代收人 郭蕙芬
上列原告因給付會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中縣建築師公會發支
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9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500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