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3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黃鉉傑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雅琴即林坑泉之遺
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693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903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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