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341號
原 告 王金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宥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465元,應徵
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