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76號原 告 唐益豐訴訟代理人 李琁隆被 告 唐坤助即唐轍東繼承人 唐轍雄 唐信萬 唐林阿環 唐羅杏宜 紀建男 唐誌穗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良吉被 告 張麗卿 林幕慰 紀銘堂 童富祿 簡靖晟 林錦忠 劉英洲 何家瑋 張儷瓊 劉碧禎 張光藝 洗鴻瑋 曾建棠 翁義哲 溫力學 林秋璇 賴東峰 賴育炫 徐細洽 洪鳳茹 郭晏良 王心怡 劉源河 李國耀 賴秀珍被 告 紀育玟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紀仁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複代理人 陳博芮 宋郁明被 告 蔣德勇 徐秀玉 黃河英 蔡政章 唐啟能 陳柏錞 林耕民 鄭淑惠 張維清 陳寶惠 陳永昇 陳永昌 劉光復 林師正 林鼎淇 董清國 湯一峯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宗賢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複代理人 陳博芮 宋郁明被 告 洪正光受告知訴訟人 廖進良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龍井區農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大雅區農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代 理 人 陳念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6日上午9時50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二、原告應提出書狀,敘明本件聲明及請求權究竟為何?(係為 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抑或請求共有人依協議履行?)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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