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4年度,76號
FYEV,104,豐簡,76,201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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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76號
原   告 唐益豐
訴訟代理人 李琁隆
被   告 唐坤助即唐轍東繼承人
      唐轍雄
      唐信萬
      唐林阿環
      唐羅杏宜
      紀建男
      唐誌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良吉
被   告 張麗卿
      林幕慰
      紀銘堂
      童富祿
      簡靖晟
      林錦忠
      劉英洲
      何家瑋
      張儷瓊
      劉碧禎
      張光藝
      洗鴻瑋
      曾建棠
      翁義哲
      溫力學
      林秋璇
      賴東峰
      賴育炫
      徐細洽
      洪鳳茹
      郭晏良
      王心怡
      劉源河
      李國耀
      賴秀珍
被   告 紀育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紀仁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宋郁明
被   告 蔣德勇
      徐秀玉
      黃河英
      蔡政章
      唐啟能
      陳柏錞
      林耕民
      鄭淑惠
      張維清
      陳寶惠
      陳永昇
      陳永昌
      劉光復
      林師正
      林鼎淇
      董清國
      湯一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宗賢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宋郁明
被   告 洪正光
受告知訴訟人
      廖進良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龍井區農會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市大雅區農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陳念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6日上午9時50 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書狀,敘明本件聲明及請求權究竟為何?(係為 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抑或請求共有人依協議履行?)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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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