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4年度,355號
FYEV,104,豐小,355,2015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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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35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賴錦進
被   告 王秉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叁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附表】:(新臺幣)
┌──┬───────┬─────────────┬─────────────────┐
│編號│ 積欠本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利率 │ 起訖時間 │ 起訖時間 │ 計算方式 │
├──┼───────┼────┼────────┼──────┼──────────┤
│ │ │ │ 自104年3月6日 │自96年7月6日│逾期6個月內按前開利 │
│ 1 │ 56,310元 │ 7.73%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率10%;超過6個月部 │
│ │ │ │ │ │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
├──┼───────┼────┼────────┼──────┼──────────┤
│ │ │ │ 自96年6月5日 │自96年7月6日│逾期6個月內按前開利 │
│ 2 │ 415,438元 │ 3.97%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率10%;超過6個月部 │
│ │ │ │ │ │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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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