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04年度,428號
FYEM,104,豐簡,428,2015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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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庭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2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庭凱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1、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軍事法院」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及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
2、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一)「本署」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
3、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5行 「1支」應更正為「1組」。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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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