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4年度,99號
HLEV,104,花簡,99,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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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99號
原   告 莊當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律師
被   告 徐惠瓊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王鵲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惠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5,78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扣除原告已繳新臺幣1,000元,尚
應補繳新臺幣2,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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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