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簡字第99號
原 告 莊當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律師
被 告 徐惠瓊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王鵲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惠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5,78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扣除原告已繳新臺幣1,000元,尚
應補繳新臺幣2,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