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玉小字,104年度,15號
HLEV,104,玉小,15,2015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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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玉小字第1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彭添壽
上列當事人104年度玉小字第15號清償借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恒祺
    書記官 戴國安
    通 譯 胡書瑞
朗讀案由。
當庭當事人如報到單的記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159元,及其中17,847元自民國97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戴國安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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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