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陳正澔
相 對 人 李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代理相對人甲○處分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甲○之子,甲○前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於民國98年7月30日以98 年度 禁字第174 號裁定宣告禁治產,並由聲請人擔任其監護人。 茲因相對人自98年5月5日入住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 護理之家迄今,為籌措相對人將來療養所需,爰依法聲請准 予處分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民法總則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 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 定;民法規定之禁治產或禁治產人,自修正施行後,一律改 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 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修正之民法總則第14條至第 15條之2及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6 個月施 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第4條之1、第4條之2、民 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2、第14條之3亦有明文。從而,前 受禁治產宣告者,視為新修正之監護宣告;而前受禁治產宣 告之人其之監護人,亦應須適用新修正之監護規定。復按監 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 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 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而於前開財產清冊開 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 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項及第1099條之1規定 甚明。是本件相對人甲○於98年間經高雄地院裁定宣告為禁 治產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則依上開規定,視為已為 監護宣告,並應適用修正後之相關規定,易言之,聲請人聲 請處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甲○之財產前,應先會同法院 指定之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 報法院。經查,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時,一併聲請本院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經本院於104年6月26日以104 年 度監宣字第226 號民事裁定指定陳怡君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在案,嗣聲請人於同年7月6日會同陳怡君開具財產清冊 陳報本院,並經本院准予備查,有本院調取104 年度監宣字 第226號卷核閱無誤,合先敘明。
三、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 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 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 項、 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於 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亦為民法第1113條所明定。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地方法院98 年度禁字第174 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戶籍謄本、土 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國軍高雄總醫院 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相對人之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存摺影本 、定期儲金存單、養護機構費用支出明細表暨醫療費用明細 收據、土地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等 為證,堪認屬實。本院審酌相對人甲○名下確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且需長期支出照顧、醫療及生活等費用,每月養 護費用及購置醫療用品費用扣除社會局補助款後,仍達新臺 幣(下同)3 萬餘元,而其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為繼 承取得,權利範圍為33分之4,該土地之共有人共計10 人, 現已有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共 有人,協議將該土地以1140萬元出售第三人,依法其餘共有 人本得處分上開土地,而聲請人復表示處分所得價金係用以 供甲○日常生活及看護等必要費用支出,對甲○而言並無不 利,是聲請人聲請處分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符合甲○ 之利益,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次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 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 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 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 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本件聲請人處分相對 人甲○之不動產或就處分所得之金錢,自應依前揭規定,妥 適管理並使用於相對人養護療治所需之費用,併予敘明。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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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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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楠梓區楠都段三小段│186 │33分之4 │
│1296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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