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鍾婷安
代 理 人 陳意青律師
相 對 人 杜忠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且聲請 人所為離婚之訴有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 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 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經該分會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 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高雄 市前鎮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為證。聲請人訴請離婚等請求 ,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靜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