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邱慶昌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4 年9 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 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 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7 號公示催 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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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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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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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范光華 │空白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000│370,000元 │104年5月3日 │YC0000000 │ │
│ │ │ │行北高雄分│ │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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