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蔡夢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67 號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4 年3 月25日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 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6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 並經聲請人於104 年3 月25日刊登於中華日報,迄至104 年 8 月25日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報 紙各1 份在卷足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無訛。則本件聲請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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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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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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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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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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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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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加捷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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