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熾源
訴訟代理人 鄭伊妏
藍心雅
上訴人因104 年度訴字第791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82,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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