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634號
KSDV,104,訴,634,2015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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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634號
原   告 吳美花
      江展昀
      簡瑞美
      陳美貌
      謝碧緣
      胡陳秀蘭
      張超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純律師
被   告 洛陽山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唐柯雅傛
訴訟代理人 王朝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9 月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街○○○號洛陽山水大樓之頂樓共同部分修繕至不漏水狀態。
被告應如附表三所示給付原告金額及遲延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玖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均為坐落高雄市○○區○○街00號洛陽山水 大樓(下稱系爭大樓)頂樓住戶,系爭大樓係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所定之公寓大廈,由被告管理維護。系爭大樓頂樓上之 平台(下稱系爭平台)舖設整棟大樓住戶使用之水管、曬衣 架,因年久失修且曬衣架不當被推移,致系爭平台多處龜裂 毀壞,致原告之區分所有房屋內,每逢下雨,雨水即隨裂縫 滲入屋內,傢俱、裝潢、地板等多處因滲水而損壞。系爭平 台既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被告即應將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 。被告遲未修繕,原告已雇工修繕詳如附表一所示項目及金 額,被告應賠償原告,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第2 款、民法第227 條、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第214 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大樓 之頂樓共用部分修繕至不漏水狀態;㈡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 金額欄所示總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第㈠項聲明,然原告應證明確實有如附 表一所示損害及支出金額,且如附表一所示諸多項目並無必 要,亦未扣除折舊,又被告之公共基金均由每戶每月繳款而 來,而系爭平台毀壞係由至系爭平台曬衣服之住戶造成,非 可歸責於所有住戶,原告片面將所有損害歸由所有住戶承擔 ,有欠公允,再者,系爭大樓101 年第3 次臨時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頂樓住戶負擔頂樓修繕費用之一半,原告僅能請 求一半之賠償金額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原告均為系爭大樓頂樓即12樓住戶,系爭大樓係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所定之公寓大廈,由被告管理維護。
㈡系爭平台上舖設整棟大樓住戶使用之水管及供住戶使用之曬 衣架,惟因年久失修,以致系爭平台多處龜裂毀壞。四、本件爭點如下:
㈠被告是否應將系爭大樓之頂樓共用部分修繕至不漏水狀態? ㈡原告是否受有如附表一所示損害及支出金額?得否請求被告 賠償原告所有房屋受損?金額以若干為正當?
五、經查;
㈠按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包括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 繕及一般改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 款定有明文。 被告自承負有將系爭大樓之頂樓共用部分修繕至不漏水狀態 之義務(見本院卷第119 、160 、172 頁),是原告第㈠項 聲明之請求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次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 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又負損 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 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 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及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 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 其損害,民法第227 條、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第214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因被告遲未修繕系爭平台,致原告 房屋滲水受有損害,而被告如附表二所示自101 年召開會議 迄今已3 年仍無法完成修繕乙情,有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系 爭平台、原告房屋受損照片1 份可憑,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被 告會議紀錄可憑,堪信為真,衡情堪認被告已遲誤修繕,足 見被告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㈢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有實際支出如 附表一所示金額,無非係以估價單為其論據(見本院卷第16 1 、179 頁),然該等金額分別高達456,000 元、444,500 元、387,000 元、83,000元、294,000 元、233,000 元,衡 情應有提領、轉匯、收據等文書證據可證其真實,業經被告 一再執為抗辯(見本院卷第161 、210 頁),然原告始終未 能提出相關文書證據,亦未能提出相關人證,原告主張有支 出該等金額,實與常情有違,難以憑採。
㈣惟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 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 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亦已曉諭兩造將以此酌 定賠償金額(見本院卷第165 頁)。原告雖不能證明實際上 有支出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惟證據欄所示估價單係印有訴外 人寶號、用印之文書(見本院卷第16、19、20、27、28、29 、30、39、54頁),衡情應非原告自行製作,而係曾經委請 訴外人到場評估損害情況,本院考量原告提出之現場照片與 上開估價單各該細項所載防水、抓漏、補強、拆除、灌漿、 石膏板鋪設工程,及參酌系爭大樓係73年間建造完成等一切 情況,爰以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二成斟酌認定原告所受損害, 作為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詳如附表三所示。又因本 院係以審酌認定上開數額,故不再考慮是否折舊一事,附此 敘明。
㈤被告所執系爭大樓101 年第三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辯稱原告僅能請求一半之賠償金額云云(見本院卷第83、 160 、210 頁),然該次決議係針對修繕頂樓防水抓漏工程 部分,難認與原告上開聲明第㈡項請求賠償部分有何影響, 是被告此項辯解尚難憑採。
㈥從而,被告應將系爭大樓之頂樓共用部分修繕至不漏水狀態 ,及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三所示金額,均堪認定。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 款 之規定,將系爭大樓之頂樓共用部分修繕至不漏水狀態,及 依民法第227 條、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第214 條之規 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房屋內滲水之損害,本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222 條第2 項審酌認定如附表三所示,於此部分原告請 求為有理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部分,經核與規定相符,並參酌原告陳報預估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修繕費用需200 萬元(見本院卷第68頁), 及如主文第2 項所示金額共379,500 元,合計2,379,500 元 ,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以2,37



9,50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 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附表一(原告主張支出之修繕金額;原告陳美貌則未請求金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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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 │房屋門牌 │金額 │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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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吳美花 │高雄市新興區 │總金額為456,000元,細項如下: │總瀛企業股份│
│ │ │七賢一路293號12 │1.12樓頂樓因漏水、地板全面拆除│有限公司估價│
│ │ │樓之1 │ 見 RC,並處理防水工程,裂縫 │單、土地及建│
│ │ │ │ 處要特別處理防水。 │物權狀影本各│
│ │ │ │2.地板全面性防水三次處理,並用│1 份(見本院│
│ │ │ │ 粘劑及水泥打底,保護防水層,│卷第16至18頁│
│ │ │ │ 用水泥、粉光及用 PV 彈性漆處│)、照片(見│
│ │ │ │ 理。一式=361,000 元(不含稅│本院卷第182 │
│ │ │ │ ) │至183 頁) │
│ │ │ │3.12樓家天花板落水須定點處理部│ │
│ │ │ │ 份拆除,並防水處理、粘劑、水│ │
│ │ │ │ 泥、水泥粉光處理,處理裝潢部│ │
│ │ │ │ 份(客廳漏水部份、主臥房漏水│ │
│ │ │ │ 部份)。一式=95,000元(不含│ │
│ │ │ │ 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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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江展昀 │高雄市新興區 │總金額為444,500元,細項如下: │總瀛企業股份│
│ │ │六合一路88巷20號│1.12樓住家:客廳、小孩房天花板│有限公司估價│
│ │ │12樓之2 │ 漏水、後陽台漏水,拆除與木作│單影本 2 份 │
│ │ │ │ 裝潢,用粘劑水泥處理,再用 │、現場照片、│
│ │ │ │ 水泥粉光。一式=78,000元。 │建物權狀影本│
│ │ │ │2.頂樓防水層捉漏: │1 份、土地權│
│ │ │ │ (1)地板斷水處理:70400 元。│狀影本2 份(│




│ │ │ │ (2)舊防水層消除:33300 元。│見本院卷第19│
│ │ │ │ (3)刷水性 PV3 度:82800 元 │至26、184 至│
│ │ │ │ 。 │190 頁) │
│ │ │ │ (4) PV 上粉刷防水砂漿 7 公 │ │
│ │ │ │ 分高:18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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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簡瑞美 │高雄市新興區 │總金額為387,000 元,細項如下:│松記工程行及│
│ │ │七賢一路293號12 │1.12 樓頂樓地坪剷除清理: │全成工程行估│
│ │ │樓之2 │ 25,000 元。 │價單影本各 2│
│ │ │ │2.裂縫補強:35,000元。 │份、現場照片│
│ │ │ │3.四週排水溝,重新泥作加強排水│、建物權狀影│
│ │ │ │ :25,000元。 │本1 份、土地│
│ │ │ │4.地板全面性防水施作,水泥打底│權狀影本2 份│
│ │ │ │ ,防水層3層施作,水泥粉光: │(見本院卷第│
│ │ │ │ 90,000元。 │27至38、196 │
│ │ │ │5.浴室、小孩房、主臥室漏水處理│至203頁) │
│ │ │ │ 工程:40,000元。 │ │
│ │ │ │6.頂樓防水處理,水泥打底、防水│ │
│ │ │ │ PV施作:40,000元。 │ │
│ │ │ │5.頂樓防水纖維補強:16,000 元 │ │
│ │ │ │ 。 │ │
│ │ │ │6.浴室漏水局部補強:6,000元。 │ │
│ │ │ │7.頂樓防水層施作、打底、PV 本 │ │
│ │ │ │ 體、面漆共 3 層防護:50,000 │ │
│ │ │ │ 元。 │ │
│ │ │ │8.頂樓防水處理、裂縫補強、底漆│ │
│ │ │ │ PV 本體、黏劑施作:60,000 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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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胡陳秀蘭│高雄市新興區 │總金額為83,000 元,細項如下: │估價單影本 1│
│ │ │洛陽街41號12樓之│1.第一次作滲水互著底1度。 │份、現場照片│
│ │ │2 │2.第二次補網子做樹脂防水膠 4 │、土地權狀影│
│ │ │ │ 度。 │本2 份、建物│
│ │ │ │3.第三次彈性防水漆 2 度。 │權狀影本1 份│
│ │ │ │4.地面全部防水7度。 │(見本院卷第│
│ │ │ │5.屋頂地面全部清除乾淨。 │39至44、206 │
│ │ │ │ │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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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張超群 │高雄市新興區 │總金額為294,000元,細項如下: │盧義亮所為估│




│ │ │六合一路88巷20號│1.屋頂灌漿:78,000元。 │價單影本 2 │
│ │ │12樓之1 │2.室內石膏板:1,500元。 │份、蕭約翰所│
│ │ │ │3.頂樓漏水灌漿重設:78,000元。│為估價單影本│
│ │ │ │4.室內石膏板:1,500元。 │1 份、趙幼俤
│ │ │ │5.頂樓修繕防水材及施工:80,000│所為估價單影│
│ │ │ │ 元。 │本 1 份、土 │
│ │ │ │6.屋頂防水部份,共合計55,000(│地權狀影本 4│
│ │ │ │ 未稅): │份、建物權狀│
│ │ │ │(1)屋頂地面全部清除乾淨清運 │影本 2 份( │
│ │ │ │ 。 │見本院卷第 │
│ │ │ │(2)地面全部防水共7度。 │45 至 53 頁 │
│ │ │ │(3)第一次做滲透互著底 1 度。│) │
│ │ │ │(4)第二次補網子做樹脂防水膠 │ │
│ │ │ │ 4度。 │ │
│ │ │ │(5)第三次彈性防水漆2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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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謝碧緣 │高雄市新興區 │總金額為233,000 元(不含稅金)│晶富室內裝修│
│ │ │洛陽街39號12樓之│,細項如下: │有限公司估價│
│ │ │1 │1.12 樓頂樓天花板漏水,導致木 │單影本 1 份 │
│ │ │ │ 造天花板、衣櫃毀損。 │、主臥室、客│
│ │ │ │2.木造天花板拆除一式:15,000元│廳等天花板漏│
│ │ │ │ 。 │水影片影本 2│
│ │ │ │3.衣櫃拆除一式:10,000 元。 │頁、建物權狀│
│ │ │ │4.壁板拆除一式:3,000元。 │影本1 份、土│
│ │ │ │5.廢棄物搬運清理一式:15,000元│地權狀影本2 │
│ │ │ │ 。 │份、現場照片│
│ │ │ │6.天花板、壁板、衣櫃復原一式:│(見本院卷第│
│ │ │ │ 190,000元。 │54至60、204 │
│ │ │ │ │至20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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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被告歷次關於修繕之開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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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內容 │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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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03/02 │說明:因頂樓治漏防水工程費用龐大,須再多尋廠│本院卷第112頁 │
│ │ │ 商查勘、估價,並請廠商詳列材料、規格、│ │
│ │ │ 施工法及費用,本會授權安全委員為權責委│ │
│ │ │ 員,並請將廠商報價單彙整之後,於下期會│ │
│ │ │ 議提出討論。 │ │
│ │ │決議:同意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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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03/30 │說明:本工程權責委員以相同施工法、材料、規格│本院卷第113頁 │
│ │ │ 和品牌請 2 家廠商城展工程有限公司和易 │ │
│ │ │ 修成工程行察勘報價,另易修成工程行亦派│ │
│ │ │ 員前來說明,已將廠商報價單彙整呈委員會│ │
│ │ │ 討論。 │ │
│ │ │決議:由於本工程修繕費用龐大,為力求工程品質│ │
│ │ │ 穩定及價格公道,公告請住戶介紹廠商前來│ │
│ │ │ 察勘報價,並請權責委員將廠商報價單彙整│ │
│ │ │ 之後,於下期會議提出討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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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05/04 │說明:本工程已有2 家廠商察勘報價,金將興業有│本院卷第114頁 │
│ │ │ 限公司派員前來說明,由於本工程修繕費用│ │
│ │ │ 龐大,為力求工程品質穩定及價格公道,須│ │
│ │ │ 再多尋幾家廠商察勘報價。 │ │
│ │ │決議:本會為審慎評選廠商,公告週知住戶介紹廠│ │
│ │ │ 商前來察勘報價,期限至5 月 20 日止, │ │
│ │ │ 再請權責委員將廠商報價單彙整之後,於下│ │
│ │ │ 期會議提出討論。 │ │
├──┼─────┼──────────────────────┼───────┤
│ 4 │101/06/08 │說明:三家廠商分別說明工程施作內容。 │本院卷第115頁 │
│ │ │決議:本案由廠商提供公司資料及工程實績,委由│ │
│ │ │ 主委、財委、監察委員、安全委員一同議價│ │
│ │ │ 後發包。 │ │
├──┼─────┼──────────────────────┼───────┤
│ 5 │101/07/06 │說明:廠商分別提供公司資料及工程實績,三家比│本院卷第15頁 │
│ │ │ 價如下: │ │
│ │ │ 1.金將興業工程:200萬,不降價。 │ │
│ │ │ 2.優嘉工程:144萬降至140萬,保固5年。 │ │
│ │ │ 3.易修成:150萬降至130萬。 │ │
│ │ │決議:經與會委員議決,續與廠商協調,待下次委│ │
│ │ │ 員會議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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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本院判決原告陳美貌以外之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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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應給付│金額(單位:新台幣,│遲延利息(起訴狀繕本於104 年1 月23日送達│
│ │下列原告 │即如附表一請求金額之│被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65頁) │
│ │ │二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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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吳美花 │ 91,200元 │及均自民國104 年1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
│ 2 │江展昀 │ 88,900元 │ │
├──┼─────┼──────────┤ │
│ 3 │簡瑞美 │ 77,400元 │ │
├──┼─────┼──────────┤ │
│ 4 │胡陳秀蘭 │ 16,600元 │ │
├──┼─────┼──────────┤ │
│ 5 │張超群 │ 58,800元 │ │
├──┼─────┼──────────┤ │
│ 6 │謝碧緣 │ 46,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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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城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