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630號
原 告 劉昌琳
法定代理人 劉美華
被 告 邱奕明
王淑娟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4 年8 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2 年1 月19日上午11時41分許騎乘機 車,沿高雄市三民區澄清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 段與澄清路723 巷交岔路口時,遭被告丙○○騎乘機車撞擊 受傷,請求被告丙○○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丁○○、甲○○ ,共同賠償支出醫療費用新台幣(下同)46,515元、看護費 用2,809,743 元之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500,000 元,扣除 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2,000,000 元,合計尚受有損害 1,356,258 元,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2 條前 段、193 條、第195 條、第18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訴請連 帶賠償。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1,356,258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被告丙○○之騎乘行為並無過失,原告請求之看 護費用、非財產上損害金額均過高。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 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之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102年1月19日上午11時4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高雄市三民區澄清路由北往南方向行 駛,行經上開路段與澄清路723 巷交岔路口(下稱系爭交岔 路口)時,被告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 車,沿澄清路723 巷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交岔路口,2 車 發生碰撞(下稱系爭交通事故,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事 故後所拍攝現場圖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至34頁)。 ㈡原告因系爭交通事故受有嚴重頭部外傷合併兩側急性腦挫傷 出血,呼吸衰竭等傷害,當天接受緊急左側開顱手術併除去 顱內血塊及腦壓監視器置入手術,同年2 月5 日轉入一般病
房,同年2 月6 日因病情需要再轉到加護病房,同年2 月20 日接受左側顱骨成型手術,同年3 月5 日出院,當時之昏迷 指數為6 分,意識屬重度昏迷及植物人狀態,因為呼吸衰竭 ,仍需呼吸器使用,生活無法自理,需長期仰賴他人照護( 下稱系爭傷害,並有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 頁 )。
㈢原告32年2 月12日生,於102年6月24日被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209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並選定其女己○○為監護人(並有戶籍謄本、裁定及確 定證明書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0至21頁、第44至45頁)。 ㈣被告丙○○82年11月2 日生,系爭交通事故發生時未滿20歲 ,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父、母分別為被告丁○○、甲○○ (並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據,見本院卷第19頁)。 ㈤原告因系爭交通事故,受有支出醫療費用46,515元之損害( 並有醫療收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頁醫療費用收據)。 ㈥原告因系爭交通事故,有僱請專人看護之必要(看護方式有 爭執)。
㈦原告已獲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200 萬元。四、就兩造爭執事項之判斷:
㈠關於就系爭交通事故之發生被告有無過失:
⒈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所提供之系爭交岔路口監 視器畫面光碟,其中編號KC098E4271號監視器(鏡頭朝澄清 路由北往南方向,架設地點在澄清路741 號前),於系爭交 通事故發生當天上午11時41分58秒,拍攝到原告所騎乘機車 與被告丙○○機車發生碰撞之畫面,此有員警職務報告、監 視器光碟翻拍相片2 張附卷可稽(見警卷【影印卷,附於卷 外】第45至46頁)。又系爭交通事故發生時,系爭交岔路口 交通號誌之運作,係採普通2 相模式運作,總週期150 秒, 第1 時相:澄清路南北向對開115 秒(包括黃燈3 秒、全紅 2 秒)、第2 時相:澄清路723 巷口東西對開35秒(包括黃 燈3 秒、全紅2 秒),且當時交通號誌並無故障通報紀錄, 此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函附卷可按(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103 年度調偵字第958 號卷【下稱偵查卷,為影印卷, 裝訂於警卷後】第43頁)。另檢察事務官於相關過失傷害刑 事案件偵查中,勘驗上開光碟之結果,系爭交通事故當日上 午11時29分58秒,原先靜止在澄清路由北往南方向停止線之 車輛,開始啟動,斯時前方號誌轉為綠燈,有翻拍相片1 張 、勘驗報告1 份附卷可考(勘驗報告見偵查卷第23至36頁、 翻拍相片見第24頁上方),依上開時序推算,系爭交通事故 發生前,澄清路號誌之變化如附表所示,澄清路於該日上午
11時41分51秒轉為紅燈,經2 秒全紅後,該路723 巷於41分 53秒轉為綠燈,則系爭交通事故發生之當日上午11時41分58 秒,為被告丙○○騎乘機車行駛之澄清路723 巷綠燈得行駛 ,原告騎乘機車行駛之澄清路不得行駛之事實,應可認定, 則被告丙○○當時騎乘機車由西往東行駛於系爭交岔路口, 合於交通法規之規定,原告騎乘機車經過系爭交岔路口,屬 交通違規行為,甚為明確。
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 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 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2 定有 明文。又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 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 條第3 項固有明文;但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 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 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 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及「容許 危險」之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 字第1587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即汽車駕駛人業已盡力 遵守交通法規之規定,而仍無法避免交通事故之發生時,依 「信賴原則」及「容許危險」之原則,其駕駛行為即無過失 責任之可言。而本件澄清路由北往西方向道路,往南部分偏 西,略約呈北北東往南南西之走向,澄清路723 巷約略呈西 北往東南之走向,是原告騎乘之澄清路由北往南及被告丙○ ○騎乘之該路723 巷由西往東方向,形成一約60度至90度間 之銳角,此有市區地圖、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 份附卷可 稽(見警卷第23頁、本院卷第26頁),因被告丙○○騎乘接 近該交岔路口時,原告騎乘之方向(左側)較之澄清路反向 道路(右側),屬較同方向接近,被告丙○○之視角原較不 容易看清,且被告丙○○騎乘方向之巷口左側(原告接近之 方向)坐落有房屋,人行道上靠近停止線部分並種有樹木, 此有肇事後所拍攝相片、監視錄影翻拍相片附卷可資比對( 見本院卷第32至34頁、警卷第23頁反面上方),則被告丙○ ○就原告方向之來車,尤不容易迅速辨識,系爭交通事故發 生於上午11時41分58秒,而如上所述,澄清路方向於11時41 分51秒即已轉為紅燈,澄清路723 巷於11時41分53秒轉為綠 燈,則系爭交通事故發生時,離被告丙○○騎乘方向之號誌 變為綠燈,已約有5 秒之時間,依一般用路之經驗法則,堪 認被告丙○○騎乘之澄清路723 巷由西往東方向駕駛人,已 可放心澄清路搶過之車輛,均已如數通過系爭交岔路口,則 被告丙○○於11時41分58秒騎乘機車通過該交岔路口時,堪
認合理可認澄清路可能搶過之車輛已通過,其已盡相當之注 意義務,以防止交通危險發生,依如上所述之「信賴原則」 及「容許危險」之原則,應認被告丙○○之騎乘行為並無過 失。
⒊號誌之定義,係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訊號,設置 於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 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轉向之交通管制設施;汽車駕 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 元以上5,400 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 條第3 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既不 得違反燈號對於通行權之管制,則解釋上所謂之「闖紅燈」 ,自非以經過停止線時燈號是否已轉換,作為判斷是否交通 違規之唯一標準,蓋燈號已轉換為紅燈時,車輛雖已通過停 止線,既尚未完全通過交岔路口,如繼續行駛,對其他方向 之用路人仍將構成威脅,自應解為仍屬上開規定之「闖紅燈 」,系爭交通事故發生時,原告行駛方向既為紅燈,原告交 通違規之事實即明,本院自無庸調查判斷燈號轉換時,原告 已否通過該方向之停止線,併予敘明。
㈡關於原告得訴請賠償之金額:
被告丙○○之騎乘行為既無過失,自無庸負民法第191-2 條 前段所規定機動車輛駕駛人之侵權責任,且被告丙○○無庸 負侵權行為責任,被告丁○○、甲○○亦無庸負法定代理人 之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則各項損害金額即無需予以調查 判斷。
五、綜上所述,被告丙○○之騎乘行為並無過失,原告訴請被告 丙○○及其法定代理人原告丁○○、甲○○,應連帶賠償 1,356,258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於法尚無所據,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 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附表:
┌──┬───────────────┬──────┐
│編號│號誌變化 │號誌變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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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澄清路號誌轉綠燈(110 秒) │11:2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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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澄清路號誌轉黃燈(3 秒) │11:3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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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澄清路號誌轉紅燈(2 秒) │11:3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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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澄清路723 巷號誌轉綠燈(30秒)│11:3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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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澄清路723 巷號誌轉黃燈(3 秒)│11:32:23 │
├──┼───────────────┼──────┤
│6 │澄清路723 巷號誌轉紅燈(2 秒)│11:32:26 │
├──┼───────────────┼──────┤
│7 │澄清路號誌轉綠燈(110 秒) │11:32:28 │
├──┼───────────────┼──────┤
│8 │澄清路號誌轉黃燈(3 秒) │11:3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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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澄清路號誌轉紅燈(2 秒) │11:3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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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澄清路號誌轉綠燈(30秒) │11:34:23 │
├──┼───────────────┼──────┤
│11 │澄清路723 巷號誌轉黃燈(3 秒)│11:34:53 │
├──┼───────────────┼──────┤
│12 │澄清路723 巷號誌轉紅燈(2 秒)│11:34:56 │
├──┼───────────────┼──────┤
│13 │澄清路號誌轉綠燈(110 秒) │11:34:58 │
├──┼───────────────┼──────┤
│14 │澄清路號誌轉黃燈(3 秒) │11:36:48 │
├──┼───────────────┼──────┤
│15 │澄清路號誌轉紅燈(2 秒) │11:36: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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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澄清路723 巷號誌轉綠燈(30秒)│11:3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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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澄清路723 巷號誌轉黃燈(3 秒)│11:3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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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澄清路723 巷號誌轉紅燈(2 秒)│11:3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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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澄清路號誌轉綠燈(110 秒) │11:3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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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澄清路號誌轉黃燈(3 秒) │11:3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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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澄清路號誌轉紅燈(2 秒) │11:3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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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澄清路723 巷號誌轉綠燈(30秒)│11:3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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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澄清路723 巷號誌轉黃燈(3 秒)│11:3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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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澄清路723 巷號誌轉紅燈(2 秒)│11:3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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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澄清路號誌轉綠燈(110 秒) │11:3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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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澄清路號誌轉黃燈(3 秒) │11:41:48 │
├──┼───────────────┼──────┤
│27 │澄清路號誌轉紅燈(2 秒) │11:4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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