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王茂男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被 告 台灣省國際獅子會第八聯合會
法定代理人 周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複 代理人 葉幸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區主席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
7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 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其理由最末已明確記 載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為判 決,本件既為原告敗訴,即應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則原判 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記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乃 為顯然之錯誤,參諸首開法律規定,自應予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