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02號
KSDV,104,訴,202,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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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號
原   告 蕭淑真 
原   告 張麗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歐斐文律師
被   告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
      張容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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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