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22號原 告 張蕭美 訴訟代理人 李清豪 被 告 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訴訟代理人 陳一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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