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14號
上 訴 人 張復藻
即 原 告 張復興
被 上訴 人 蔡高陞祭祀公業
即 被 告
兼 上一 人 蔡調經
法定代理人
被 上訴 人 蔡福來
即 被 告 蔡宗恕
蔡宗恩
蔡秀男
蔡宗偉
蔡宗琛
蔡昭男
蔡茂男
蔡文男
蔡正中
蔡調風
蔡調雄
蔡調南
蔡文哲
蔡宗謀
蔡宗勳
蔡初男
蔡坤得(原名:蔡初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關係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4 年7 月24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0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參拾柒萬陸仟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伍拾捌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玖拾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本訴,聲明請求確認被上訴人蔡福來 、蔡宗恕、蔡宗恩、蔡秀男、蔡宗偉、蔡宗琛、蔡昭男、蔡
茂男、蔡文男、蔡正中、蔡調風、蔡調經、蔡調雄、蔡調南 、蔡文哲、蔡宗謀、蔡宗勳、蔡初男、蔡坤得等19人(以下 合稱為被上訴人蔡福來等19人)與享祀人蔡高陞之派下關係 不存在。查祭祀公業,為某死亡者後裔公同共有祀產之總稱 ,故所謂派下權,不僅為身分權,亦為財產權,是上訴人因 爭執被上訴人蔡福來等19人派下權存否而提起訴訟,自屬因 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判例意旨雖謂 :「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登記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 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惟本件上訴人於一 審審理中從未主張為蔡高陞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其訴請確認 被上訴人蔡福來等19人與享祀人蔡高陞之派下關係不存在, 縱獲勝訴判決,亦無從享有祭祀公業公同共有財產權利,此 與一般確認派下權存否訴訟之原告亦主張為派下員,獲勝訴 判決時,其就祭祀公業所得享有之公同共有財產權利比例, 即因排除被告之派下權而增加,顯然不同,自不宜逕以訟爭 派下權佔祭祀公業總財產價額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而應以其主張獲勝訴判決可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三、上訴人於本案審理中已陳稱:上訴人之古厝即門牌號碼高雄 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建物)坐落於被上 訴人蔡高陞祭祀公業所有之高雄市○○區○○段0000○0000 ○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竟遭被上訴人蔡高陞 祭祀公業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56 號(下稱另案)訴請拆 屋還地、阻斷上訴人出入系爭土地,為保存系爭建物免於遭 拆除,恢復上訴人對系爭土地之通行使用權,而提起本訴( 見本院卷二第85頁),依上訴人之主張,其本案獲勝訴判決 可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即為繼續占有使用系爭建物所坐落系 爭土地之利益。再系爭建物(含車棚)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 如附表所示,合計256 平方公尺,此經另案法官會同地政人 員勘測得悉,有複丈成果圖附於另案卷可參(見104 年度訴 字第656 號影卷第197 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 爭建物占用之系爭土地價額核定,即占用面積256 ㎡×系爭 土地公告現值21,000元/ ㎡=5,376,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4,262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0,4 04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858元。四、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所述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7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1,393元。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858元及
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六、本院前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雖曾依系爭建物占用土地面積 ,核定為1,950,000 元(見本院卷一第60頁),惟因該建物 占用面積業經另案測量如附表所示,特此裁定變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表
┌──┬──────────┬───────────┬──────┬────────┐
│編號│地號 │占用位置/面積 │公告現值 │土地價值 │
│ │ │(依104 年度訴字第656 │ │(占用面積×土地│
│ │ │號拆屋還地案件中複丈成│ │公告現值) │
│ │ │果圖所示) │ │ │
├──┼──────────┼───────┬───┼──────┼────────┤
│ 1 │地號:高雄市岡山區大│編號1017(1 )│18㎡ │21,000元/ ㎡│378,000元 │
│ │ 仁段1017地號 │ │ │ │ │
├──┼──────────┼───────┼───┼──────┼────────┤
│ 2 │地號:高雄市岡山區大│編號1030(1) │28㎡ │21,000元/㎡ │1,512,000元 │
│ │ 仁段1030地號 ├───────┼───┤ │ │
│ │ │編號1030(2 )│31㎡ │ │ │
│ │ ├───────┼───┤ │ │
│ │ │編號1030(3 )│13㎡ │ │ │
├──┼──────────┼───────┼───┼──────┼────────┤
│ 3 │地號:高雄市岡山區大│編號1031(1) │166㎡ │21,000元/㎡ │3,486,000元 │
│ │ 仁段1031地號 │ │ │ │ │
├──┴──────────┴───────┴───┴──────┴────────┤
│ 合計256 ㎡ 合計5,376,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