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858號
KSDV,104,補,1858,201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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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5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聯成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294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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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