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827號
KSDV,104,補,1827,2015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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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27號
原   告 統領健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政良
原告與被告陳志明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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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領健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