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24號
原 告 恳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賢
原告與被告吳芳宜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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