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816號
KSDV,104,補,1816,2015091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16號
原   告 孫簡牽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簡怡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
  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
  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2,469 元,應繳裁判
  費6,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5,78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