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481號
KSDV,104,補,1481,201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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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8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   告 黃國維
被   告 黃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157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5,下
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223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00巷00號房屋(權利範圍1/3 ,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
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所為買賣關係不存
在,並請求被告黃美月塗銷系爭房地於101 年5 月4 日以買賣為
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被
黃國維所有,是以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
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
49,0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140,733 元【計算式:422,200
元×1/3 =140,7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土地登記謄本、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小港分處100 年4 月12日函在卷可稽,故
核定本件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653,600 元【計算式:49,0
00元/ ㎡×157 ㎡×1/15+140,733 元=512,867 元+140,733
元=653,6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備位聲明請求撤銷系
爭房地於101 年4 月30日所為買賣債權行為及101 年5 月4 日所
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黃美月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
復登記為被告黃國維所有。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
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
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313,619 元,原告主張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653,600 元,是以本件備位聲明,訴
訟標的價額為313,619 元,先、備位聲明,應以較高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核算基準,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53,6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420 元外,尚應補繳
3,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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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