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4年度,331號
KSDV,104,消債更,331,20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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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黃科達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科達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本條例)向安泰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但不成立 ,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 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 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卷第4 頁至第5 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1頁)、戶 籍謄本(卷第6 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 年至103 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 37頁至第38頁及第10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卷第15頁)、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卷第7 頁)、薪資 單(卷第43頁至第44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 用報告(卷第53頁至第54頁)在卷可參。
㈡次查,聲請人於102 年至103 年度稅後所得均為366,884 元、354,591 元,平均每月所得30,574元、29,549元,名 下無財產。又聲請人任職於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另據 其104 年1 月至7 月薪資單,扣除勞健保費、福利金,每 月薪資為26,026元、27,048元、27,115元、26,444元、25 ,042元、24,882元、24,525元,平均每月薪資25,869元【 計算式:(26,026+27,048+27,115+26,444+25,042+ 24,882+24,525)÷7 =25,869,四捨五入】,另有年終 獎金8,673 元,平均每月多723 元,故每月總收入為26,5 92元,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



清單、薪資單等在卷可證(卷第37頁至第38頁、第10頁、 第64頁至第66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 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26,592元核算現在償債能 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至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本院認在別無其他證據資 料可供調查之情形下,審酌聲請人住所地即高雄市104年 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2,485元,在聲請人未能立證 證明其有其他特殊需求之情形下,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即 應以此為限度。聲請人自陳生活費用18,140元(見卷第5 頁),高於上開金額,應以每月12,485元為計算基礎。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1,763元,扣除聲請人每月必 要支出12,485元,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餘14,107元【計 算式:26,592-12,485=14,107】。而債權陳報結果,聲 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4,771,454 元(見卷第12頁至第14頁 聯徵債務清單,又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所提出關於黃李滿 足及孫綺聆之債務部分,尚未提出充分證據供本院調查, 暫不予採計),另扣除台灣人壽保險解約金28,411元(參 卷第77頁)、全球人壽保險解約金51,610元(參卷第80頁 ),以聲請人每月所餘14,107元逐年清償,至少需約28年 【計算式:(4,771,454 -28,411-51,610)÷14,107÷ 12=28,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 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 0 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 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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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