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4年度,2289號
KSDV,104,審訴,2289,201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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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289號
原   告 王光瓊
被   告 御庭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俞樂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4 日 以104年度補字第144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104年8月10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宣告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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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