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835號
KSDV,104,司聲,835,2015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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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835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陳碧丹
相 對 人 意本凡而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史快本

相 對 人 史快樂
      史快意
      史梨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存字第一三二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又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 4 年度司裁全字第981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之財 產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500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132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 書、印鑑證明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1328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 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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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意本凡而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