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432號
聲 請 人 陳忠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立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釋明正確之票載到期日。(依台端所提出之本票觀之,票載
到期日為民國101年10月29日,與台端於聲請狀附表所載到
期日為民國104年10月29日前後顯不一致,如書寫錯誤請具
狀更正)
三、相對人鄭立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