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396號
聲 請 人 江旻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龔韋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債務人正確之姓名。(台端於聲請狀上所列債務
人黃中平與提出本票上所載龔韋竹顯不相同,如書寫錯誤請
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龔韋竹(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