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390號
KSDV,104,司票,5390,201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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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390號
聲 請 人 楊逸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羽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
  ,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
  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相對人黃羽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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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