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358號
KSDV,104,司票,5358,201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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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35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趙學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川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相對人廖川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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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