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35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非訟代理人 趙學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川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相對人廖川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