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334號
聲 請 人 林張銀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博暉建設有限公司、林建宏、林少邑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林建宏、林少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博暉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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