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290號
KSDV,104,司票,5290,2015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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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290號
聲 請 人 元通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榮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常雄李達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聲請狀附表未記載利息起算日)。
二、相對人李常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達志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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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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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通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