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290號
聲 請 人 元通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榮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常雄、李達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聲請狀附表未記載利息起算日)。
二、相對人李常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達志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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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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